#封存不意味彻底清除特定情况可查询#
从昨天到今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中的“记录封存”引发了相当多的讨论,我昨天也写了一篇文章(图1)来简单论述了一下看法。在我看来,此次舆情实际上不是简单的一件事引发的,而是几个问题混在了一起,进而引爆了舆论。
问题1:关于136条的“记录封存”是否意味着国家要对吸毒‘开口子’的疑虑。
这个是公众最关心的。从目前的法律条文看,并没有看到要“开口子”。因为之前普通人本来也不能查其他人的治安管理记录,并不是这次修法新增的。国家机关之前可以查,现在也可以查。
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的《戒毒条例》第六十三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提供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等信息,侵犯戒毒人员隐私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说开口子,那么这个口子在至少十几年前就已经存在了。和这次修改法律的关系不大。此次修改法律针对的是所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的封存,并不特指毒品方面的违法行为。
问题2:沾毒品的,能和普通的治安违法一样对待吗?
很多公众在意的其实是这一点。
不少网友在这件事之前,以为涉及毒品的都是犯罪,并不清楚有一部分仅仅只是“违法”,没有算在“犯罪”里面。因此形成了心理落差。
是否应该把所有涉及毒品的违法行为,都提升到“犯罪”的级别呢?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可参考图2)。
但我认为应该有一个底线,就是不能降低。就是以前是犯罪的,不能滑落到违法。
相比136条而言,第85条可能更值得关注,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解释(图4)。
问题3:部分所谓的“法律人士”做出了错误的引导,或者动机不纯。
例如图3这种多年以后“人均违法”的荒谬观点,显然是激化了公众的不满。
现在有不少被西方思想洗脑的法学人士,搞废死的,搞宠保的,各种松绑的,客观上确实是存在蠢蠢欲动的心态。对他们保持警惕是完全合理的,这也是公众紧张的原因之一。
问题4:权威机构的舆论缺位与沟通失灵。
这个是老问题了,光我就反复说了很多年了。你看这个话题现在引发了非常高的关注度,到现在都没看到立法方面的权威机构出来做出解释和沟通。
老问题了。一旦权威机构的声音缺位,不解释,不和群众说明白,其结果必然是把这种舆论真空抛给社会,进而被传言和恐慌填充,这些都是很容易想到的。
不说不说,一直不说。结果等某地文旅的账号发了那句话之后,这种信息饥渴更是进一步引爆了舆论和猜疑:是不是上面也开始分歧了。
说实话不能怪网民乱想,舆论场上是没有真空的,你不用信息填满,必然会有其他的信息来填充。到时候那可就不是你能控制的了的了。
我们有时候会看到台湾、香港、美国的一些官方机构的公共沟通,信息披露是非常详细的。他们活可能干的不好,贪的也厉害,但做公共交流的时候,往往都是信息量很大,很管饱。不像我们这边,几乎不说话,惜墨如金。就算说,也是各种官话套话,经常要从几千字的官话中,寻找出那么几十个字的有用信息来。
你说他是权力的傲慢吧,但他踏踏实实干活的时候还真比西方和港台要强。但他就是不沟通,害怕沟通。
还是我之前说的,在我们这边,搞公共沟通这事,在官僚机构内部是一件“吃力不讨好”、“做好了无功,说错了一句话有过”的有风险的事情。
这个问题要再进一步分析根源就复杂了,以前也专门写过很详细的论述长文,今天就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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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2011年左右某个知名网站做的专题“吸毒害己不害人”,和那个时候的舆论相比,如今互联网上对打击毒品的支持强大了许多。此次网民对毒品问题如此关注是好事,至少能形成一种民意和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