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伯爵 25-11-30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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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强迫别人吸食注射毒品」居然脱刑了?

#伯爵冷知识# 我刚去四个官网查证了一下,图1是2026年1月1日要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图2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后我又查了一下现行图3的《2012修正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我找到了图4所示2005年初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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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另一个名字,叫做《小刑法》,许多财产犯罪(例如盗窃、毁坏财物、诈骗等)都有“治安违法 vs 刑事犯罪”双轨处罚。

少量/轻微的可能被行政处罚,大量/严重的则被刑事起诉。

这是一种执法分级制,无可厚非。

其实从总体上来说,20年里并没有大变,但是!!!——最新2026版增加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可以列入行政处罚,而不再像贩毒那样一律入刑。

在特殊情况下(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它TMD的居然脱刑了!

按理来说“法条竞合”+“行刑衔接”+“检察监督”,可以避免这种脱刑,但实际操作就像图5最高检的困惑一样,有可能造成“以罚代刑”,最后脱刑——via@路哥洞见:“按照社会实践,警方检方都很忙。如果治安管理处罚能够解决的,警察就可以酌情(本来是发现涉刑线索后有义务提交行刑衔接)可以不提交给检察院起诉了(事后如果被巡检出来是另一回事)。那也就是有了很大的空间,这个空间到底靠人心还是靠关系,不得而知。如果处理的警察不提交检察院起诉违法刑法,他可以说,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法条,我按照法条执行没有问题。”

人民群众害怕的是图6式的钻空子——“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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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分级制,节省司法资源,不把每一次轻微行为都上升到刑事层面,这个初衷我们大家都能理解。

但是,涉及到毒品,它TMD都强迫别人吸毒了,即使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本质上不亚于想要毁掉别人一辈子,与谋杀未遂有啥区别?而谋杀未遂是妥妥入刑的啊。

这事儿,我确实有点想不通,想当初醉驾都能入刑,怎么到了2026年,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反而可以酌情不用入刑?

我想不通。

林则徐也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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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其实如图5所示——2019年,对于这个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样也是想不通——两部法律对这一行为采用相同的表述,但是惩罚措施与程度却截然不同。由于对这一行为的罪与非罪没有明晰的适用界限,造成实务中办案人员具体法律适用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对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应当明确入罪条件,以此区分惩罚措施的适用。

发布于 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