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5-11-30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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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吸食而从外地带回毒品的,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有和走私、贩卖密切相关的运输行为,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例如,A从昆明携带300克毒品到北京,就不可能是为了自己吸食,肯定是为了贩卖。一般吸食毒品的人哪敢放那么多毒品在自己手上,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那么,毒品要少到什么程度才能不被认定为贩卖呢?这要联系行为人是不是吸毒者、通常吸食多少、经济状况如何等进行判断,同时根据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去判断。如果不能说服自己,就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会那么困难的。

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发布之后,即使是携带的数量较小,而且明明可能只是个人吸食的量,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也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不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在实践中嫌疑人被抓获之后都会这么辩解,说只是自己吸食,但我们又很难从证据上去推翻他的说法。上述规定和做法是不是有点举证责任倒置的意味?

张明楷教授认为,这不只是举证倒置的问题,而是是否违反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的问题。不是因为行为人有辩解,我们的司法机关就相信他的辩解。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场合都没有相信行为人的辩解,怎么可能在毒品犯罪中就会轻易相信行为人的辩解呢?我(张明楷教授)觉得问题不在这里,而是在其他方面。事实上,如果行为人是吸毒的,就能证明所携带的毒品是用于吸食的,剩下的问题只是其中多少是用于其吸食的,或者说其中有没有以贩养吸的,或者有部分就是为了贩卖的,还是可以判断清楚的。问题是,在认定为运输毒品时,该如何计算数额?现在都是一起计算的,是否应该把自己吸食的那部分予以扣除?

张明楷教授认为,把自己吸食的那部分扣除也可以,按照他通常的吸食量扣除。这个数量计算没有必要特别精细,如果涉及法定刑升格时,按照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去计算就可以了。不要总是想到要重判、严惩,重刑其实没有什么作用的。美国的实证研究表明,美国严打了几十年,对犯罪的抑止几乎不起作用。不仅如此,而且带来了很多的副作用。许多问题都出在观念上,总是担心对被告人处罚轻了,其实这个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处罚轻了有什么不好呢?其实对谁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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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