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违法者权益是文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的结果,是人权重视度和社会同理心在增长过程中对具体事物的体现,这让许多人不理解,尤其是在中国这样比较注重社会秩序、强调奖惩分明、奉行自担因果的文化地区里。心理上存在的认知偏差让人们难以接受对违法者的权利尊重,有许多事物可以对社会造成伤害,为何人们特别在意人造成的伤害呢,就像人们可以欣然接受具有掌控感但高风险的自驾车却难以接受低风险但不具掌控感的飞机一样,大多数人对社会抱有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认为人具有自主意识对行为具有可控性,只要每个人都自觉遵守规矩控制自身行为那么社会的违法行为便能降到零,因此对人为伤害更为愤怒,但实际上人们处在一个比飞机运行更为复杂的系统中,违法行为无法在社会整体层面中被消除。既然违法行为无法完全消除,社会对违法行为的容错率就决定了人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接受违法行为的存在,容错率是由什么决定的,一个是社会能够多大程度上做到公正地追责,二是社会能够多大程度上补偿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三是社会能够多大程度上抵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心理影响(比如效仿违法、民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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