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吸毒、偷拍、猥亵、酒驾、虐待动物(排名不分先后)都是高度成瘾的违法行为,而且和人的品质高度关联,不但再犯率高,而且负外部性很强(说人话就是严重影响别人),这种“违法以上犯罪未满”的行为被拿来和“人行道上无车情况下闯红灯”这类人畜无害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冲突中冲动损毁低价值公共物品”这类非成瘾的冲动过失相提并论,用后一类当分母来稀释前面这些行为的严重性,为减轻违法行为责任制造合理性,进而推断出“如果没有封存制度、照此下去人均违法”是一种逻辑滑坡,是打着法治进步、保护人改过自新的幌子和稀泥,甚至变相助长恶劣违法行为,是对广大守法公民的不尊重。
“每年800万人违法”,这其中有多少是真的轻微违法,有多少是嫖娼、吸毒、偷拍、猥亵、酒驾、虐待动物(虐待动物甚至都还不算治安违法行为[二哈])?在我看来,至少应该在封存记录的同时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做出区分,并对严重违法但没到犯罪的行为进行标记,重犯时加倍处罚。这样既能保证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不至于让那些更恶劣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一次又一次隐身于封存制度下,以极低成本获得再次违法的机会。
我完全相信封存制度不是为了天龙人,真天龙人不需要搞这些,也不希望大家把矛头对准学者个人。但是,即便封存的做法出发点真是积极为社会福祉考虑,也的确符合法治发展趋势,但法治再怎么追求进步也要考虑社会普遍情况和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差异,不能和尊重普通民众的朴素直觉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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