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常见问题及法律提示、典型案例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只有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形时才能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在提交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时,往往对可变更、追加情形存在认识误区,导致申请被驳回,下面对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中常见问题进行提示: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变更、追加的常见情形为追加被执行人的继承人,申请执行人应提交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相关证据、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据。因被追加人须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还需提供被执行人存在遗产的基本情况。
2.被执行人系营利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追加股东、出资人或法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被追加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工商档案信息、信用公示报告等证据材料。
3.第三人债务加入问题。追加债务加入人的条件包括: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作出书面承诺同意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如有第三人承诺债务加入,申请执行人应当要求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作出书面债务加入承诺,第三人仅向申请执行人作出债务加入承诺不属于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4.申请执行人如认为配偶一方应对所涉债务承担责任,应先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认定。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若审判程序并未判令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责任,不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系公司的,不能仅凭被申请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管理公司财产的工作人员身份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只有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形时才能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6.子公司和母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均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子公司并非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不能以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为由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母公司或子公司为被执行人。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在被执行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原执行案件所涉债权债务应由破产程序一并处理,申请执行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8.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对执行案件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可直接对担保财产进行执行或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无需申请变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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