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3·模拟案例三参考答案 #决战考研#
甲服装公司为向乙银行借款,将其房屋一套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同时,甲公司又将其现有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为乙银行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扩大生产的需要,甲公司需要向丙公司进购一批原材料,为支付价款向丁银行借款 30 万元。
丁银行请求购得原材料后为其设定抵押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交付该批原材料后三天办理抵押登记。甲服装公司为回笼资金,欲将上述房屋出卖于戊公司,但戊公司未来担心该房屋被银行执行。批发商己公司以正常价格订购甲服装公司库存成品服装 3000 套,支付全款后完成交付。
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若甲公司既未还乙银行借款,也未还丁银行借款,拍卖刚购买原材料取得的价款, 两个银行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
(2)戊公司主张代偿甲公司借款的,乙银行可否拒绝?若戊公司代偿甲公司借款后,享有哪些权利?
(3)若甲公司拒绝支付乙银行借款的,乙银行可否请求扣押己公司购得的成品服装实现优先受偿权?
[参考答案]
(1)丁银行优先于乙银行受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丁银行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①否。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第三人戊公司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戊公司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②债权(追偿权)以及相关的从权利。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故戊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同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还可以享有相应的抵押权。
(3)否。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虽办理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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