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下我为什么对第85条“强迫吸毒、注射毒品”还有只判拘留15天的可能,感到非常生气。
众所周知,《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些违法行为是重叠的,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比如“盗窃”,金额足够大才构成盗窃罪。
比如“故意伤害”,情节严重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一一对比,大家可能发现有一组类似的行为:抢劫罪和抢夺,名字相似,但其实不是一回事。
抢夺是当面拿走财物,没有对受害者使用暴力。
抢劫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并拿走财物。
两者的区别大了去了,抢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而抢劫即便未遂也是三年起步十年以下。
对抢劫重判,是因为它同时侵犯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上都是我能理解的部分。
好,这么一对比,我认为“强迫吸毒”居然还有任何可能只轻判拘留15天,就非常不合逻辑。
强迫吸毒既遂,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难道不如抢走他几千块钱大吗?
强迫吸毒未遂,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难道不如抢劫未遂大吗?
我也不管之前强迫吸毒是不是有只判15天的理由或者案例,在我看来,现在法律规定强迫吸毒居然可以轻判,那就是不合理的。
意见我已经给人大提过了,现在是解释一下我眼中的不合理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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