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劳东燕教授的微博,大意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经过两轮审议,收集了很多社会公众的意见的,行政法出台文件是群策群力,大家不要攻击个别法律人士,这是不对的。而且治安处罚记录封存制度是法律界的共识。
我个人非常尊敬劳教授,但是这一次,显然,她没有做好对事实脉络的归纳和分析。我昨天已经写过,http://t.cn/AXLedgLT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2023年和2024年的前两次审议稿的第136条,都是有关未成年人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公众即使是提出意见也是针对这一限定词下的批评建议。但是,今年6月24日的第三稿审议稿却把“未满十八周岁的”这一限定词删去,直接将主体扩大为全体治安违法人员。
这是巨大的删改,但是,这个审议稿没有得到任何收集公众意见的30天公示窗口期。而是两天后就通过了。明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可以说很有可能第三稿的这一条,就是某些专家,在某种大方针的压力下,在立法机构的讨论和决议中,强行将该条删去未成年人这一限定词的。立法机关在这个立法程序中,是有瑕疵的。
我国《立法法》第四十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在立法程序上第三审议稿有程序瑕疵,包括第136条在内,前两稿的未成年人限定词将违法记录封存限定了,第三稿的法条删改直接一刀切,把行政处罚记录封存扩大到全体违法人员,所有行政处罚行为记录封存。并没有按照法律界目前大部分认为的“分级分类”,排除特定违法行为。
这样重大的法条内容删改,却没有得到时间充分的公示、解读和审议。这一情况是否构成立法程序倒置?这条也是公众目前质疑的部分。
我认同劳教授所说的,如果公众对立法的某个法条不满,应该向立法机关提出评议意见。但这一发言明显是事后诸葛亮行为。该行政法已经通过并将要实施,目前我们民众没有这样的渠道来要求立法机关再次进行评议。这在程序上行不通。
同时,我相当质疑,在中国目前的法治情况下,治安处罚记录封存制度真的已经是所谓“法律界的共识”了吗?因为有关这一法律概念及制度体系的讨论,其实相对冷门。就算从检索论文数量来讲,也远非“共识”。
再退一步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体现的应该是人民的意志,而不是少数精英法律人士的共识就能决策,就能推动,就能让所有人信服。这种想法太傲慢了,也完全脱离现实。
就这几天微博的各界人士讨论来看,大多数网民相当反对吸毒、嫖娼、酒驾等所谓轻微违法行为的治安处罚记录封存。尤其是吸毒违法记录。因为中国是一个禁毒力度远高于其他国家的地方,我们的国境线很长,对于我们国民来说,从历史教育和社会危害性来看,普通人对毒品以及吸毒人士有着极大的恐惧和反感。而吸毒人士的档案在全国各省的公安系统本来都是共享的,一个在北京吸过的人即使去了兰州住酒店,也会被当地公安敲门做尿检。而在这个记录共享的系统支持下,中国的吸毒人士在十几年中从上百万下降到了74万,说明这在防控上,这一违法记录不封存,更有利于禁毒。
综上,在立法程序上有瑕疵,未经广泛评议,该条款的在未成年人的限定词上临时删改,直接把治安处罚记录封存制度一刀切,扩大到全体治安违法人员,更扩大到所有违法行为,确实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同。
而劳教授对于治安处罚记录封存制度已经形成了“法律界的认同”而且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决策,所以公众不应该对呼吁为治安处罚记录的封存鼓吹的赵宏教授提出质疑、批评和反对,这一观点也应当商榷
发布于 云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