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所谓“法律界的共识”,就联想到HK的那个竹子协会,
这是一种小圈子的裹挟,用所谓法律圈的共识给社会制定新的“道德标准”
凭啥你们小圈子的共识,就必须强加给全社会,让全社会接受呢?
如果这个所谓法律界共识被全社会反对,那这个“共识”的意义又是什么?
难道想说这个所谓共识代表一种制定社会行为标准的权力垄断?
发布于 四川
这个所谓“法律界的共识”,就联想到HK的那个竹子协会,
这是一种小圈子的裹挟,用所谓法律圈的共识给社会制定新的“道德标准”
凭啥你们小圈子的共识,就必须强加给全社会,让全社会接受呢?
如果这个所谓法律界共识被全社会反对,那这个“共识”的意义又是什么?
难道想说这个所谓共识代表一种制定社会行为标准的权力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