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房产律师
25-12-01 11:53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老徐一家1992年有一套自建房,两层小楼,住了老徐徐大和徐二一家三口。

2001年,又在小楼上加盖了3楼和4楼,共640平米。

2020年,中字头公司修S333省道,施工中进行了爆破作业,把老徐一家的房子给炸裂了。

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临时安置补偿协议》,由企业提供临时安置,并对老屋进行维修加固。

随后,双方通过诉讼,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了司法鉴定,包括了两个鉴定,一个是《房屋安全性鉴定》,一个是《房屋适修性鉴定》。

所谓房屋安全性鉴定,就是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房子的安全进行评级,分为Asu Bsu Csu和Dsu四个等级。

这个房子被评级为Dsu,就是最危险的那一种,毕竟是90年代老房子,所以不太禁得起炸。

所谓适修性鉴定,就是用来评价一个房子适合不适合维修,具体到这次鉴定,鉴定机构给的评级是Br级,就是“适修性尚好,可加固处理”。但是鉴定机构也指出,如果拆掉重建,能用50年,如果加固,能用20年。

这个案子吊轨的地方在于,虽然鉴定机构说可以修,但是到了具体做修复方案的造价鉴定的时候,他又怂了,说此修复工程不确定因素较多,没办法做造价,导致法院没办法判决。

法院只好另外又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这家鉴定机构表示,前面鉴定机构做的修复方案是不可行的,给出了整整十条理由:

1.房屋安全性及适修性鉴定报告可知涉案房屋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为Bu级、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为Du级、围护结构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为Du级,房屋整体结构现状安全性等级为Dsu级,已构成整体危房;

2.涉案房屋为空斗墙、预制板、块石基础且无构造柱的砖混结构,整体结构性差,始建于1990年,三、四层为2001年增建,年代较远,房屋墙体、粉刷、挑檐等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破损,不适宜大面积修缮;

3.涉案房屋与其邻居共墙,若无邻居允许,无修复加固的施工空间;

4.由房屋修复方案可知在对承载力不足的墙体进行加固时,钢筋网未说明植入基础,使基础与上部结构取得可靠连接;

5.由房屋安全性及适修性鉴定报告并未有现场混凝土实测强度的数据,若有混凝土植筋加固的措施,现场混凝土实测强度不知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最低C20要求;

6.由房屋修复方案可知开裂墙体加固修复的方法是采用改性环氧砂浆进行裂缝修补,但涉案房屋为空斗墙砌体结构,且裂缝较大,砂浆会通过墙体裂缝进入空斗墙内部空间向下流动;

7.门洞及拆改墙体修复过程中,虽设置临时支撑,但房屋为空斗墙、预制板砖混结构,且无构造柱,结构性差,墙体置换过程中很难保证不扰动不置换部分的砌体,造成房屋结构进一步受损;

8.房屋临时支撑的具体设置、措施并未说明,若同时设置临时支撑是否还具备足够的施工空间,若分别设置临时支撑,在修复过程中是否会造成未设置临时支撑的结构扰动,造成房屋结构的进一步破坏等均未说明,设置临时支撑荷载较大时,还可能会导致支撑点处的预制板上部开裂;

9.涉案房屋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为Bu级,说明地基基础存在危险点,但修复加固方案中未见有关基础加固的措施;

10.修复方案未考虑预制板板底开裂、房屋装饰装修等内容。

总而言之,没办法修,法院一看,那算了,拆掉吧。

于是最后又对拆除重建进行了造价,每平米1300元拆除重建的费用,但是法院考虑到原来的房子是老房子,所以给老房子打了折,按照72%折旧,最后是这样判的:

1、赔偿 1300元 × 580平米 × 72% = 54万2880元

2、赔偿装修损失 30000元

3、赔偿鉴定费120000元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