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敏锐的感觉到基督教和西方法治的关系,你猜对了。
很多人一直在说儒家和现代法治不匹配的问题,这根本不重要,我说了,法学是应用学科,更上面的有哲学,哲学是指导法学的。
西方法治的核心是形式主义,这和基督教高度吻合的。
什么叫形式主义?西方法学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形式主义?
举个例子:程序正义,有很多人一直以为程序正义是写在课本里面的程序正义。
实际上所有的中国人脑子里面压根就没有程序正义,你也不可能有程序正义,因为你生在中国,受到了儒家文化的熏陶,就算你讨厌孔子,讨厌儒家,但是你就是客观上受到的影响。
举个例子:在我混过的欧美论坛上,反复讨论的是:枪支权利是否是第二修正案赋予的?
这是美国人的思考方式,程序正义。
中国人思考方式是什么?
拥枪是否对个人有利,是否对社会有利,它的优点大还是缺点大。
至于是否是第二修正案赋予的------如果它的缺点比优点还大,你不知道修改它吗?你是傻吗?
但是这就是非常具有基督教特色的形式主义:信仰大于行为,你信不信、念不念、仪式是否完成,才是关键。
你信耶稣,所以得救,不是因为你道德所以得救。
只要你按照仪式,例如悔罪,受洗,你就会被赦免。
形式大于一切。
程序是否无暇,比结果好坏更重要。
所以程序正义。
这是根植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你不要觉得从西方抄了点理论,你就变成西方那种思想了,不可能。这一个更高度的哲学去指挥应用学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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