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向顺 25-12-01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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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我早上写的那篇讨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呼吁法学专家学者不要脱离群众闭门造车、多走近社会民间调研听听老百姓呼声的长文,很快得到了几万网友的转赞评支持,但现在已经被人举报,说我违反了相关法规,文章现在已经无了。

虽然我觉得自己的文章没有啥极端的观点,很克制、很中立客观、很冷静在讨论了,但早上看到那么多人转发评论赞,说实话有点害怕,不太敢继续写了,再继续深入写,恐怕会有封号禁言的风险了。

再次,重申明确一下我关于这件事的观点,也应该是近期最后一次写了:

第一,关于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第136条,确实是法治进步,这样的举措对社会有正向价值,我也支持违法处罚记录可以封存。

毕竟违法不等于犯罪,治封存不是删除,而是仅有特殊情况下可查询,治安处罚大多数都比较轻微。

但是!但是!必须进行分级分类处理,并且设置考察期。

滥用严刑重罚、轻罪严惩、一次犯错毁终身,确实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和平稳定。

因为一次治安处罚,有了公开可查的违法记录,在找对象、找工作、日常生活等方面,都在社会上被歧视,没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被当正常人、被歧视而难以就业工作、生活走入正常社会轨道的机会。

被一次惩罚毁一生的人,破罐子破摔,死猪不怕开水烫,变得更加极端,做出越来越恶劣的违法犯罪,对社会做出更大的伤害,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

封存记录,是为了减少社会歧视,避免"一次违法终身污名化",帮助悔改者回归正常生活,尤其针对因治安处罚影响就业、教育等权利的人群,减轻这些处罚带来的负担,更是为了防止这些轻度违法的人破罐子破摔变得更极端、成为更恶劣的罪犯。

可以实行封存记录举措,但必须出具明确的处理标准,进行分级分类处理,而不是一刀切所有的都可以封存,对不同种类、不同严重程度的治安处罚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案。

对于轻微违法且没有造成啥严重后果、非故意违法、初次违法但没有再犯等情况,比如酒后纠纷、一时上头导致互殴而留下治安处罚记录这样的情况,导致的治安处罚记录,确实可以封存。

但是恶劣的,比如教唆吸D、反复多次吸D、公众人物和公职人员吸D、反复多次mypc等等情况,就不能封存了,应该严惩且公开记录,严重者应追加刑事责任。

就算是轻微违法导致的治安处罚记录,应该设置一定的悔改自新考察期(比如一年),通过考察期没有再犯,才能封存记录。

第二,关于新法第八十五条,强-迫他人吸D等恶劣行为,属于严重恶劣犯罪行为,在刑法中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又增加了一条,处罚程度还比较轻。

相关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应该出来解释一下,增加这个条款的必要性,治安处罚中的这类行为,和刑法中有和不同,什么场景之下适用于刑法,什么情况适用于治安处罚。

否则将给民众和基层执法司法人员造成巨大的困惑。

第三,作为专家教授们可以研究法律理论,并且突破创新,也可以参与起草、立法、修改法律的过程中提出一些大胆的突破创新条款建议,且他们不应该因此就被攻击网暴。

法学专家教授们,学过很多法律,见得多,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更深,确实懂得多、想得更全面,也能想到老百姓之前,应该多研究法律理论和制度创新。

就算这些专家们提的建议、做的学术研究,是很离谱、很奇葩、很创新的的理论说法,也可以提,也可以做,毕竟做理论研究本来就可以追求突破创新,只是停留在做论文、做学术而非做实际应用的情况下,危害不大,可以自由一些。

但是,中国的法律制定与修改,需要保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能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而不是代表一小撮专家教授小圈子的意志,需要倾听采纳老百姓的呼声。

比如清华劳东燕老师、北大赵宏老师、武大朱征夫老师等法学专家们教授们,法学专家教授们,在立法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中,确实可以多提议、可以起草法律法规,提出新的法律建议,这是法学研究者的权利和责任,也不应该因为提议而被网暴。

但是!!但是!!

一条法律法规条款好不好、合不合理、应不应该通过和实施,你少数法律专家精英说了不算,大多数老百姓说了才算。

中国的立法权和法律修改权,在广大的老百姓手里。

不能为了所谓的法律制度创新,就枉顾老百姓的意见,将一些一些大多数人都接受不了的条文规定应用于实践之中。

每一条法律条文,都与老百姓息息相关,不能为了你的理论研究创新,就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个老百姓都应该有权表达看法和建议,有权表达支持还是不支持。

法律要能代表最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大多数老百姓基本的价值观、是非观和道德基础。

如果有现在上亿人在积极表达看法建议,说明这个事情本身肯定是有问题的,肯定存在老百姓认为不可取、不认同的地方,就是有需要改的地方。

如果老百姓对这些规定条文有误解,出来和老百姓解释清楚、讲道理讲逻辑说服老百姓。

如果解释不清、无法服众,那就应该多听老百姓的呼声,及时进行调整修改。

#吸毒者是艾滋病的高发人群#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