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辰律师 25-12-01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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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又现奇葩声音:被告人没有阅卷权利】

今天,沈阳沈北新区法院,刘某涉嫌贪污、受贿案进行第二次开庭。举证环节,由于涉及大量数据,我要求将案卷给被告人查阅。公诉人张检察官公然称,不能给被告人案卷,他没有权利阅卷。我和高登蕾律师立即反对。审判长和稀泥,打太极,称将内容读给被告人就可以了。

我在法庭上说,被告人享有阅卷权本就是常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赋予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这是保障被告人知情权与辩护权的基石。核实证据,就要让被告人查看案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未禁止向被告人提供证据材料。

前不久,北京侯志远律师因给被告人阅卷引发的争议,已有结论,被告人享有阅卷权利。北京市律协的意见是:允许向当事人本人提供卷宗以核实证据;优先采用纸面核对,确需电子传输的,应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向亲友及第三方提供卷宗材料。由此可见,被告人有当然的阅卷权利。

质证环节,必须保障被告人查看证据原件的权利。《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一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出示原物、原件。”不允许被告人查看证据原件,如何“辨认、质证”?不允许被告人查看证据原件,出示“原件、原物”又有何意义?

俗语有云,投资不过山海关。营商环境本不好的东北,不要再成为法律不毛之地。如果这样,检察官、法官脱不了关系,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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