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申请公开10份处罚决定书被拒#【#云南市监局回应不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今年10月底,记者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公开本年度作出的1至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市监局的每一项处罚决定都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此重要的10份处罚决定竟无一公开,其合理性让人无法理解。
11月24日,记者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书,对方表示“ 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云市监价处〔2025〕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该局本年度确已下发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些案件均属于“类案”——不仅涉及人员数量较多,案件所涉主体也同属一个类型,“我们开了论证会,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审查下来,有点敏感,没办法提供。”
律师胡磊表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重要行政处罚信息并非自由裁量事项,而是源于明确的法律刚性要求。胡磊表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主动公开本年度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在依申请后以“公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拒绝的做法,与主动公开的法定要求存在明显冲突,这些处罚决定涉及民生领域且形成系列 “类案”,显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范畴,理应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律师张具堆表示,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处罚信息作了明确规定,并且取消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
虽然《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范,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应遵循严格程序,对不予公开的理由需进行充分论证并明确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笼统的以“危及社会稳定”而不予公开,未对审查过程、判断依据、涉案信息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联性等作出任何详细说明,违反了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义务,剥夺了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的知情权。
目前,记者已就该答复书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正处于审查阶段。(来源:澎湃新闻)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yUbOl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