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的禁毒条例(各地都有禁毒条例,建议大家去搜来看看,对比着看更有意思)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动态管控期间的吸毒人员在下列岗位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离:
(一)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航空器等运载工具的驾驶、信号、指挥等岗位;
(二)电力、燃气、供热、供水、石油、化工、仓储等行业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三)操作重要生产设备的岗位;
(四)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的岗位;
(五)从事医疗、教育、科研的岗位;
(六)其他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这段内容很有意思,就是在“吸毒人员”前面有个“动态管控期间”的定语。
从文字上推敲,吸毒人员在一段时间后可以解除动态管控,而解除之后,就可以从事这些工作了。
事实上,对于吸毒人员,禁毒部门是有一套管理标准的,并不像一些人说的那样不管,也不是像一些人说的那样终身禁业。
这套标准应当是从实践中来的,比大V们想象要更靠谱,也比网民们的朴素正义更靠谱。
网络断案,都是冲着枪毙去的。但实践部门不会这样做。他们会评估成本与危害,然后选择一个折衷点。
不做事的人永远都是正确且正义的,但事情却是那些被大家骂得狗血淋头的人在做,而且做得不错。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