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老同学说,轻微刑事犯罪和治安违法记录被封存,只是不对社会公布,而不是消除记录,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应该肯定。
他认为,因新法的解释和普法没有跟上,导致社会有部分人认为封存记录就是消除记录的误解,引起了争论,这是好现象,也是坏现象。
他说,普通受众的认知可以通过宣传、解释,消除误解,甚至会在“误解”中完善封存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政议政,共同进步,这是非常好的良性互动。
但是,如果在社会争论中,有些人要火中取栗,利用群众的误解,故意将“争议”往“阶层”,“阶级”或者“西方”方向引导,这个争议的目的表面上看是流量在作祟,实则消耗人大的公信力,破坏社会的和谐。
他认为:1、对普通人的吸毒违法行为该封存,还是要封存;
2、对于演艺界明星,政府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该公布还是要公布,不能一刀切。这种区别对待,符合群众对公平秩序的期盼,应予以鼓励;
他解释说,这并非简单的“仇富仇官”,而是基于其职业的公共属性与示范效应,可回应社会对“公平”最朴素的诉求,保障社会依法监督的权力。
3、对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无吸毒史必须作为刚性条件,不能含糊。
4、加强普法宣传。对于将在社会争议中,故意制造谣言的网络大V,该处理就处理,因为他们的破坏力,无疑是一次精准的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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