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12-02 15:29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睡着看了一个案例,感觉这法院可以啊。关于误工期的计算问题。
先把法律依据写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例来自山东高法公众号,我来介绍一下案情,2022年2月,建筑工人张某驾驶摩托车时被对向车辆驾驶人李某弯道超车撞伤,导致多处骨折。张某经两次住院及多次复查,2025年4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鉴定机构认定的误工期为365日。但张某实际从受伤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138天无法正常工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等损失。保险公司以鉴定误工期仅365天、张某拖延鉴定、账户有工资入账等为由拒绝全额赔付。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某按1138天计算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7万余元。

法院裁判逻辑
1.误工费计算标准:按行业实际收入认定
法院采信张某提供的建筑行业劳务合同及收入证明,认定其误工费应参照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而非保险公司主张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误工期认定:以客观事实为核心,不机械依赖鉴定
拖延鉴定问题:张某最后一次手术虽在2024年1月,但后续病历显示其存在股骨头坏死、骨折未愈合等持续病情,法院认为2025年3月委托鉴定符合治疗实际,不存在故意拖延。
实际误工证据:张某提交的连续病历、医疗费用凭证及庭审时仍无法自主行走的状态,证明其伤情持续未愈,客观上无法工作。账户中出现的工资流水实为既往工作的补发,不构成持续工作的证据。
所以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法院结合张某的病历资料、庭审中 “仍无法自主行走” 的客观状态,认定其伤情严重,客观上确实无法工作,符合 “持续误工” 的法定情形。
对于 “受伤后账户有工资入账” 的抗辩,法院查明该款项系张某受伤前工作的补发,并非受伤期间的劳动报酬,不能否定其持续误工的事实,故采信张某主张的 1138 天误工期。法院明确,鉴定意见是误工期认定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核心是弥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医嘱、伤情恢复情况、持续误工的客观证据等全案材料,而非机械套用鉴定意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 77 万余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然实务里还有采用医嘱还是鉴定意见的争议。当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一般优先采纳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恢复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定误工期,其结论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
若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且对误工期存在争议,如本案这种情形,司法鉴定意见可作为确定误工期的重要依据,通常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结合本案写一下实务建议:
一、准备证据
劳动关系 / 职业证明:保留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施工证、工牌等,证明自身职业及收入来源,为适用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奠定基础;
收入流水证据:提供受伤前 12 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工资条、雇主转账记录等,明确实际收入水平;若存在现金收入,可补充工友证言、雇主证明(需签字盖章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相关证据:妥善保管完整的病历本、住院病案、手术记录、复查报告、医嘱单等,重点留存记载 “需休养”“避免体力劳动”“骨折未愈合” 等内容的医疗文书,证明伤情持续未愈;
误工事实佐证:若因伤情无法工作,可要求雇主出具误工事项的说明(注明误工起止时间、扣发工资金额),或提供与雇主的沟通记录(如请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辅助证明误工的客观事实。
二、如何避免本案拖延的争议
鉴定应在病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及时申请,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 “无需继续治疗”“可进行伤残评定” 的意见为准;
若存在后续治疗、病情反复(如本案股骨头坏死),应及时留存医疗机构的相关诊断记录,明确病情不稳定的具体原因,避免被认定为 “主观拖延鉴定”。
三、误工期的计算
伤情严重(如伤残等级较高、骨折不愈合、后遗症明显),客观上无法恢复工作,应主张 “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持续误工”(如连续的复查记录、无法工作的客观状态证明);
反驳 “鉴定意见唯一论”:若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明显短于实际误工时间,应重点举证证明伤情未愈、持续无法工作的事实,说明鉴定意见未充分考虑个体恢复差异,争取法院采纳实际误工时长。
不过这个法院与法院之间观点有区别,在给当事人意见时,建议查询一下管辖法院的相关案例。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