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客户与对方签订和解协议,以庭外协议为基础调整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金额和履行期限;此时,义务人在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后能否申请再审,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对于再审申请而言是否有影响?
答:若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义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视为对于再审申请权利或者抗诉权利的放弃。理由在于申请再审或者抗诉系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单纯的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行为本身不当然构成对申请再审或者抗诉权利的默示放弃。
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条第一款第(三)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的规定,除外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否则应当推定当事人具有接受原生效判决拘束、一次性终局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推定当事人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符合程序安定性的要求);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即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亦不影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152号民事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东保利公司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后有无权利申请再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除外……。”本案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东保利公司虽然有向三兴公司支付相关工程款及利息的行为,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和解协议,该情形不足以认定东保利公司、三兴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因此,东保利公司就本案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三兴公司关于东保利公司申请再审的审查应予裁定终结的理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