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交通事故索赔47万败诉##贵州一男子行车经无护栏路段坠崖身亡#】#家属质疑事故后为何再建起防护设施#12月2日,@热度新闻 记者接到来自贵州省毕节市杜先生(化名)的电话,他因一起交通事故将当地乡政府、县交通局诉至法院为诉求47万余元赔偿,一审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目前,杜先生表示已提起二审,并对事故后涉事路段加装防护栏、交通指示牌的行为存疑。
据杜先生的采访陈述以及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24年12月16日9时39分许晴天,杜先生妹夫熊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石门乡大沙窝窝处时,因路面结冰,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坠下山坡,造成驾驶人员熊某、乘车人杜某(杜先生之子)受伤及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杜某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威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无责,杜某妹夫承担全部责任。后经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认定“杜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因驾驶人员系原告女婿,放弃对驾驶人员的赔偿请求。
杜某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石门乡人民政府共同赔偿原告方合计473920.5元(杜某死亡赔偿金855440元、丧葬费524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947841元,驾驶人员与二被告各自承担50%赔偿责任)
被告威宁县交通局辩称,此路段既不是威宁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修建,也不是其管理路段,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威宁县石门乡政府辩称,对案涉路段的设计报告并不需要防护栏设施,对于交通警示标志乡政府已交由施工方进行安装;原告家属杜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因佳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该交通事故经警察大队认定系因驾驶人员在结冰路面行驶操作不当所致。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对杜某家属要求两被告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结果,杜某家属表示难以接受。他认为此事乡政府、交通局存在严重的过错,若在该临崖路段安装护栏车辆不可能侧翻下悬崖,杜某就不会车毁人亡,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涉事路段又重新修建了防护栏和交通指示牌,让杜某家属感到疑惑。2025年6月5日杜某家属上诉,三个月的时间威宁法院未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立案,经过投诉后2025年9月11日才立案。一审法院判决内容存在笔误,甚至将落款日期写成2024年5月22日。家属告诉记者,计划在12月初,他们将就此事再向法院请求二审判决处理。
12月2日,@热度新闻 记者致电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石门乡政府党委赵副书记表示对于后修建防护栏的问题,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http://t.cn/AXybiXx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