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未来人 25-12-02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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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 吸毒行为本来就是一种个人的自伤行为。就像自杀也是一种个人的自伤行为一样。

² 我跟很多人一样不认同劳东燕教授、赵宏教授的大部分观点,我觉得她们的很多发言个人主观色彩太重了。但她们说吸毒行为是一种个人自伤行为,完全没有错误。

³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说,这种自伤行为并没有直接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其他个人权益和社会权益。一个人躲在小房间里面嗑药,请问他直接侵犯了什么人的生命权、财产权等法益呢?

⁴ 你当然可以做推导,推导出他侵犯了所谓间接法益。但是这些间接衍生出来的风险,并不是吸毒者个人行为直接造成的法益侵害。

⁵ 划重点:我国刑法原则就是这样。任何行为入罪都需要行为与法益损害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关联。间接侵害的话要求有严格的边界。这是我国刑法上著名的“谦抑原则”。所以即使吸毒行为不触犯刑法,但刑法上依然有“非法持有毒品罪”。请体会其中的区别。

⁶ 你当然可以举例子,说有的吸毒者去偷窃了、去抢劫了,那么就侵犯了其他人的生命权、财产权。但是你还得证明这个人盗窃、抢劫,是因为吸毒所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也只有在他的行为造成直接法益侵害的时候,刑法才会对具体侵害行为入罪。

类似的,一个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自伤就触犯了刑法。这是因为他有了诈骗保险金的主观意图,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才可能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⁷ 最后,我国刑法规制的重点对象是贩毒、制毒。对待吸毒,主要从司法行政进行治理,同时也会从公共卫生角度去治病救人。这就是为什么17年前的禁毒法以及后续戒毒条例都已经明确阐明。吸毒者既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也是病人。

⁸ 结论:劳东燕、赵宏等人说“吸毒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自伤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范围内完全没有错误。整个的禁毒法学,戒毒工作体系就是按照这个大前提来开展工作的。你很容易发现很多普法也是这么讲的。

⁹ 当然,作为自由的个人,您仍然可以不同意以上,然后在别处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慢走不送。

¹⁰ 再重复一遍:人人反毒的民间氛围是一大笔宝贵的社会财富。我相信,即使人们了解了禁毒法学、毒品学、戒毒实践的更多事实,仍然会选择反对毒品、远离毒品。#科学人医疗社会史#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