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秋的世界 25-12-0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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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从套招经文,可以看出我国法学的自相矛盾的问题:为什么作为性方面的东西,居然有如此多的罪名,例如“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等,反而危害性更大的毒品问题没有入刑呢?这根本不合逻辑,如果你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说,更是觉得莫名其妙。我们来预设两个辩论,:

A:这些罪名当然要入刑啊,因为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
B:那你吸毒就不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公序良俗了?你侵害的更厉害

A:可是这些行为会导致性病的广泛传播……
B:你还好意思说,性病现在作为隐私都被保护起来了,你跟我扯这个,那你为什么不放开?再说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也能导致性病?你性病是能通过网线传播的?

怎么解释?
没办法解释,没办法解释是必然的结果。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