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程序违法实施控告书
控告人:熊利,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31196305152422,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向阳巷1号2单元401,联系电话:15266698817(系已故权利人张菊英之女、案涉房屋原始共有产权人、本案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
被控告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控告人:张志军(原检察长)、王雁飞(现检察长)、陈渝(检察官)
控告请求
1. 依法确认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2018)川民申3148号案件履行监督职责时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2. 责令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将(2018)川民申3148号案件移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管辖;
3. 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作出的(2020)广检控民受36号、(2020)广检民监51160000012号双案号违法文书;
4. 要求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补正不予支持监督驳回文书的形式瑕疵,完善文书法定必备要素。
事实与理由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四川高院作出的(2018)川民申3148号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应由其同级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专属管辖。但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无视同级监督原则,违法越权受理本案,还擅自将监督对象变更为(2017)川16民终1175号案件,并违规使用(2020)广检控民受36号、(2020)广检民监51160000012号双案号制作、送达文书,其行为严重违反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程序。
此外,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存在未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信息表述不明、无承办检察官署名的情形,属于法定形式要件缺失的“三无文书”,违背检察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要求,直接侵害了控告人依法享有的检察监督申请权与知情权。
综上,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履职,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处理,支持控告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熊利
联系电话:15266698817
日期: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