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罪状表述清晰化应当提上修法议程。
三、罪状表述清晰化应当提上修法议程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法的基石,其内在要求犯罪的成立条件与犯罪后果必须明确。法条的明确性直接关系到公民能否根根据刑法规定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安排自己的行为。
在当前因罪状表述模糊化的消极后果已经大量呈现并且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刑法条文罪状表述清晰化问题再也不能忽视了。如果说在法治建设的初期,由于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等各种原因,罪状表述模糊化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在法治建设40多年后的当下,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首先,罪状表述清晰化问题应当尽快提上修法议程,而理念提升则是走出这一步的首要前提。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现实中法条罪状模糊化的消极后果已经大量呈现,但这种罪状表述模糊化和入罪解释扩大化的现象还有愈演愈烈的倾向,而导致这种倾向的深层原因是法治理念的滞后性,即对这一问题导致的不利后果认识不足。所以,若想走出法条罪状模糊化的困境,必须要认识到罪状表述清晰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先搁置理论之争不论,仅针对市场主体而言,首先要对企业和企业家犯罪做一个调查统计,看看有多少起案件是因罪状模糊化而酿成的。仅此一点,就可以反映出罪状表述清晰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其次,改进立法技术是实现罪状表述清晰化的基本举措,这个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限制与细化兜底条款在刑事立法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兜底条款。如必须使用,则应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条件,避免出现任意扩大的解释。
2.对空白罪状要有明确指引,并尽量减少空白罪状对于空白罪状,应当在刑法中明确援引的法律范围,避免过于依赖其他法律法规填补犯罪构成要件。同时,要建立对空白罪状的刑法规范审查机制,确保被援引的行政法规在任何时候都与刑法立法目的保持一致。在非必要情况下,尽可能不用空白罪状。
3.对于叙明罪状进行清晰化表述对于叙明罪状,首先要进行全面梳理。对于其中罪状表述模糊而有可能发生歧义的,应当以消除歧义为前提做出精确表述。对叙明罪状的清晰化表述,是一项难度很高的巨大工程,要以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为基础,其难度可想而知。虽如此,此项工程已经刻不容缓,应该尽快启动。
4.以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做补充在立法力求明确的基础上,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辅助作用很有必要。
一时以来,司法解释过多问题虽然屡遭诟病,但在立法水平和司法水平均有待提升的现实条件下,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作用具有特殊价值。重要的是,法律解释必须保持与立法精神的一致性,更不可以作出任何扩大解释。
罪状表述清晰化,是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意义更加重大。在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走过40多年后的今天,以修法的方式全面解决这个问题已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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