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辰律师 25-12-03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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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公然任性不出庭,该当何罪?】

昨天,沈阳沈北新区法院,刘某涉嫌贪污、受贿案继续开庭。被告人能否阅卷这个问题的争论,由前天延伸到昨天。法官转变了态度,拐一个小弯允许被告人阅卷(其实是在给公诉人张林丽检察官面子),但张林丽检察官并不领情。

下午开庭时,张检察官以要向市检请教为由,干脆不出庭,将三位合议庭成员、两位辩护律师、一位被告人凉在法庭上!我们面面相觑,尴尬死了,感觉到第一次被检察官涮了。

如果律师无故不出庭,会有什么后果呢?
刑诉法司法解释31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擅自退庭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中华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张林丽检察官如此任性,说不到庭就不到庭,将审判员、辩护人和被告人凉在法庭上,浪费半天时间,严重影响庭审的进行,该当何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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