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武看世界 25-12-03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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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从隐私权来理解“封存”制度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将吸毒等行政违法记录纳入封存范围,引发“惩戒与保护”的社会热议。从隐私权视角看,这一制度绝非纵容违法,而是法治文明进阶中平衡个人隐私尊严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理性选择,彰显“惩戒与回归”并重的现代治理理念。
封存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于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精准保护与合理界定。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吸毒等治安违法记录作为敏感信息,属隐私与个人信息双重保护范畴。过往“一次违法、终身标签”的困境普遍存在:轻微违法记录无差别公开,导致当事人在就业、生活中遭受长期歧视,人格尊严与劳动权被过度限制。而封存制度通过“限制公开与常规查询”,屏蔽无关主体的非法获取与滥用,为改过自新者卸下不当的 “标签”枷锁,即便是曾因轻微违法受惩处者,其由宪法保障的人格尊严,也不应因此遭受终身性的贬损。
隐私权保护并非绝对,封存制度通过科学例外规则实现权利与公益的动态平衡。公众对“吸毒记录封存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担忧,其本质是对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如何划界的深切关注。制度设计已作出回应:封存不等于删除,违法记录仍留存公安系统,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回访检测并未中断;幼师、网约车司机等关键岗位,相关单位可依国家规定查询,筑牢职业安全防线。同时需配套明确查询主体、严格审批程序与监督机制,避免“法定查询”泛化。这种“原则封存+法定例外”模式,既防止隐私权异化为“风险隐身”,又避免公益诉求挤压隐私空间,实现两者和谐共存。
除了实现利益平衡,封存制度更深层的意义在于, 它是隐私权保护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正义”的重要体现。传统治理中,违法记录过度公开导致惩戒无限延伸,忽视轻微违法者的回归需求。而封存制度打破“标签化歧视”链条,为轻微违法者提供重返社会的通道。这背后是法治理念的进步:法律既要惩罚违法,更要保障改过自新权利;隐私权不再是“不让他人知晓”的消极权利,更是支撑个人融入社会、重塑人格的“积极权利”。封存制度并未弱化法律威慑,而是将惩戒焦点拉回“违法行为本身的法定处罚”,以国家“制度救济”为轻微违法者保留人生希望。
理解这一制度需摒弃两大误区:其一,封存不等于“前科消除”,记录依法留存确保惩戒严肃性与监管有效性;其二,封存不是“信息黑洞”,必要的执法通报和警示教育依然存在。例如,对艺人涉毒等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案件,执法机关依法进行通报,是履行公共职责、进行法治教育的体现,这与为个体回归社会而封存其记录的制度初衷并行不悖。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以隐私权保护重构轻微违法者权利保障体系,既守住惩戒违法的法治底线,又打开社会回归的温暖大门。在数据化时代,这一制度破解了违法记录滥用困局,彰显社会成熟与包容。

发布于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