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舆论争议闹大后,不少人也开始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涉毒行为的修改。
这其中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新规其他涉毒行为是加大打击力度。
一种观点认为,新规把其他一些违反刑法的涉毒犯罪行为,给变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是减轻打击力度。
那么我也对此做了事实核查。
上一版《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12年实施,我将这次修改的和2012年版本做了对比。
其中涉毒行为有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如下。
修改后的第84条提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012年该条为“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金额上限多了1000元。
但这里争议点在于,第4点新增了:“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类似地方还有修改后的第85条提到:“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这个罚款之前版本是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同样是增加了罚款金额。
争议点同样是,新增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还有第86条提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这个也是之前没有的。
有人认为,这些是之前是属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被挪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降低打击力度。
对于这个说法,我也进行查证。
《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照理说,“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而“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还是“首要分子”,这性质要更恶劣,居然被写进“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此,一开始我也不是太理解,感觉跟刑法有一些冲突。
不过,我也查了下,实际操作过程里《刑法》的优先级也是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
如果出现一个人的行为,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又违反了《刑法》,那么会有两种情况。
1、单处刑罚。即对一行政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只由司法机关给以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事实重复处罚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对行为人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
也就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吸毒记录可封存##封存吸毒记录特定情况下可查##微博新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