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闻社区 25-12-0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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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判,本次改法,涉毒管理更严格了】大树乡谈 镇长本人:中国法律体系,特别注重“行刑衔接”,也就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所以,理解治安处罚封存,要先从轻微犯罪封存入手,更何况,之所以扩大封存的范围,就是因为去年确定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那么国家目前如何构思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呢?

注意,罪名本身还具备规范评价功能,指的是通过法律对特定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起到引导社会行为准则的目的,正因此,一些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名,目前普遍认为不应该纳入封存范围,哪怕刑罚较轻。

这不是小镇拍脑袋说的,而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2025年针对“轻微犯罪封存制度建设”的调研报告,承担这一调研任务的是第六调研组,这份报告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期刊2025年第5期,题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

与其看什么专家教授律师乃至种种自媒体的想法,不如好好读读真正权威官方的研究报告,这才是真实有效的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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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报告直接回应了“轻微犯罪”界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的限制、轻微犯罪记录的封存内容以及启动程序、封存解除等五大具体问题。目前网络上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封存相关的顾虑,全部都涉及了。

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的限制”这一部分,调研报告提到,普遍认为应该将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不管这些罪名实际受到的刑罚有多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侵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职务犯罪以及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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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普遍认为,轻微罪记录封存仅限初犯,排除累犯和再犯;而且还对初犯是否纳入封存,也提出了限制,比如是否取得被害方谅解、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

最终最高法调研组总结认为:封存犯罪记录不能完全切断前科与后续犯罪的关联,要防止犯罪人利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逃避法律制裁,背离制度初衷。

还提出了倾向性意见: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初犯,并限制适用于特定的罪名,至于具体排除哪些罪名、是否对初犯再作附加条件限制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可以说,仅从这份报告而言,“毒品犯罪”极大概率不会包括在轻微罪记录封存范围内。如果认为吸毒复吸率100%,不是初犯何谈封存?但要说明,在国内洁净环境下,三年以上不复吸的占比超过七成。

再次提醒,违法犯罪中特别注重的“行刑衔接”,核心就是对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避免留下空白。

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上述六大项犯罪存在“行刑衔接”的,只有三个,也就是对应性侵犯犯罪的第52条猥亵相关、对应职务犯罪的第139条人民警察办案相关,反而是与毒品犯罪衔接的条文特别多,从第83条到第86条,这也是毒品类违法犯罪的特殊性。其他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只要认定起步就是犯罪。

正因此,一些规范评价功能强烈的治安违法,小镇认为极大概率不会在一开始试点的范围内,甚至从头到尾都不会被纳入封存,尤其是毒品相关类违法。

可能有读者奇怪:既然最高法调研组都给出了倾向性意见,那干脆公开解读说违法记录封存会把毒品相关违法排除掉不就行了?#强烈呼吁毒驾入刑##侠客岛称应直面吸毒记录被封存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