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调研称毒品犯罪应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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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最高法咨询委第六调研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
作者简介:
调研指导: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组长:王海萍,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成员: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索达,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报告执笔人:黄鹏,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王庆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二级调研员;刘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节选内容:
“(二)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的限制
在以刑罚轻重作为界定“轻微犯罪”基础标准的前提下,一些犯罪虽具有刑期短的形式特征,但实质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具有封存的合理性,应作出限制性规定。调研中各界意见对此较为一致,仅在限定要素与具体范围的取舍上存在分歧。
首先,关于罪名范围。考虑到罪名本身具有的规范评价功能,普遍认为应将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 http://t.cn/RxR31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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