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矢王唯 25-12-04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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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国《刑法》里面全部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所谓有罪名的受刑罚没罪名的不受刑罚管。“吸毒”是没有“吸毒罪”的,目前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而这是一部行政法辖下的法律,违反这部法律受到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罚,刑罚来自于违反《刑法》里面的罪名受到的处罚,被处罚后我们才叫“留案底”,治安违法是没有案底的,本来大部分人也查不到就是公安内部系统内的一项记录,现在封存实际上是这个记录。那有没有跟“吸毒罪”接近的罪名呢?有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但这个罪名对持有的数量有要求的比如海洛因1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所以少量的持有自吸一般受到的是行政处罚依据的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除非你走私运输了,这个不看数量。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毒品犯罪中最核心、处罚最严厉的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2.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350条:针对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如麻黄碱、醋酸酐等)的非法行为。
3. 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348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一定数量(如海洛因1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即构成犯罪。
4.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刑法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5.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以引诱、教唆、欺骗手段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6. 强迫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吸毒。
7. 容留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354条: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
8.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刑法第349条: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庇护。
9.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349条: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毒品或犯罪所得。
10.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刑法第355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规定向吸毒者提供药品。
11. 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细分情形)
非法走私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