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闻社区 25-12-04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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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调研组就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提建议# 《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5期杂志刊登了来自最高法咨询委第六调研组的文章《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

据文章,充分认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重大意义的同时,甘肃、广西两地参加调研座谈的人员对制度构建与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表达了强烈关切:

一是社会公共安全风险问题。封存范围设置不当,可能使一些有特定人身危险性(如性犯罪、暴力倾向、成瘾性犯罪等)的个体得以隐藏历史,获得接触易受害群体(如儿童、老人)或担任敏感职位(如安保、金融、教育、医疗)的机会,增加其再次实施同类或更严重犯罪的风险。对于特定行业而言,在招聘涉及信任和安全的岗位时,可能因无法知晓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而增加内部风险。因此,须明确规定例外查询情形(如行为人再次犯罪、涉及国家安全审查、报考特殊岗位等),确保在必要情形下能依法穿透封存屏障进行查询。

二是制度公平性风险。对“轻微犯罪”标准的合理界定是制度公平性的基石。标准过宽,可能导致本不应适用者不当受益,造成“犯罪者被优待”的误解,引发新的社会对立情绪;标准过严,则使制度形同虚设,丧失救济功能。不同罪名、不同情节之间的平衡若处理不当,或标准制定模糊、“一刀切”,则易导致实质不公,引发社会争议和公众质疑。

三是操作与执行风险。在决定是否封存、何时封存、如何监督等环节,若程序不透明、监督缺位,将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提供可乘之机,损害司法公正和制度公信力。封存是否需要评估,若评估标准缺乏科学性、评估人员缺乏专业性,则将导致评估流于形式。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民政、人社等部门间信息能否实现安全、高效的互联互通,犯罪记录能否在全国范围内确保真正“封存”,部门孤岛、技术壁垒是否会导致信息泄露或查询不畅,都是需要考虑的实际问题。

四是社会观念与可接受度风险。若公众对制度设计、执行效果或个案处理不满,可能侵蚀对司法体系和社会治理的信任感,甚至产生“纵容犯罪”的误解。单位、雇主等关联方基于规避风险考虑,可能采取更隐蔽的查询方式,继续排斥有犯罪前科人员,导致制度目标落空。受害者及其家属得知加害者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可能产生强烈的二次伤害感,认为正义未得到充分伸张。

围绕科学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防范风险隐患,调研中,社会各界的关注点及与分歧点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轻微犯罪”的界定
(二)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的限制
(三)关于轻微犯罪记录的封存内容
(四)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程序
(五)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