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吸毒行为,当加重处罚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明朝刑法的特色之一,相较于前代,明朝法律对危害统治的犯罪,如谋反、贪污等犯罪加重处罚,而对普通的民间伦理教化方面的犯罪则减轻处罚,明朝法律的这一特色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理念,有利于集中司法资源打击重点犯罪,为后世立法提供了相当重要的借鉴作用。
联想到最近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包括吸毒在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封存条款所引发的争议,我个人也认为对所有治安违法行为一刀切的进行“封存”是值得商榷的,吸毒与其它治安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不同,虽然有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对吸毒记录进行查询的规定,但在执行层面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特别是对吸毒记录进行封存,客观上给大众一种“开口子”的感觉,对于我们这个曾经深受毒品侵害的民族,是难以接受的,这一点我认为各界基本上有共识。因此,不妨采取“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方式处理,对吸毒行为,可以考虑加重处罚,既“入刑”,吸毒在有些国家就是犯罪,“入刑”可以更大的震慑涉毒者,巩固来之不易的禁毒成果,为实现无毒社会打下更坚实的基础。而对其它治安违法行为,我认为可以在制定细则的前提下适用封存,也可以考虑对未成年人的相关纪录予以清除。
总之:封存吸毒违法行为记录,是不可取的。
发布于 辽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