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劳东燕谈性同意边界#劳教授的解释中,有一条很特别:不再由受害者证明自己"被强迫",而是由加害者证明自己获得了"性同意"。按照这个理论,那发生性关系的男方,都可以被指责为强奸,女方任何时候都可以称自己没有“性同意”。因为任何男性,都无法证明发生性关系的女性是否“性同意”。即使开始同意,也可以在进行中不同意。那这个“强奸”的定义原则。比吸毒、寻衅滋事还容易定性。几乎所有男性,都可以是“强奸犯”。
对涉毒人群大谈宽容,又对针对男性的法条无效扩大范围。这是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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