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请托人要求返还“请托费”的正当性审查
作者:赵子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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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
保险消费者退保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维权。受托人收取“请托费”,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帮助保险消费者达到全额退款目的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简要案情
原告段某鹏诉称:其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多份保险,因保费过高想退保,被告高某辉找到段某鹏表示其只要交纳人民币4万元(币种下同)就可代办退保。段某鹏向高某辉交纳4万元后,未能成功办理退保事宜,高某辉以4万元是加盟费为由拒不退还。段某鹏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段某鹏与被告高某辉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2.被告高某辉返还原告段某鹏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高某辉辩称:段某鹏起诉解除委托合同及返还4万元不符合事实。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段某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充分认知自己所支付的4万元是加盟费,其微信收款只是替张某英、苏某霞进行资金周转并代替二人出具收条,段某鹏应当起诉张某英、苏某霞。故请求驳回段某鹏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鹏、高某辉曾均为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段某鹏在某保险公司给自己及妻子投有多份保险,因保费过高想办理退保,但考虑找保险公司仅退还保单的现金款非常少。后来,段某鹏通过朋友加入高某辉为群主的“全额退保群”,高某辉向段某鹏表示其只要交纳4万元就可代办退保。段某鹏通过微信向高某辉转账4万元,高某辉向段某鹏出具收条:今收到段某鹏加盟费4万元整,高某辉签字捺印。交款后段某鹏不断询问退保进展,高某辉向段某鹏多次发送投诉信,并告知段某鹏做好配合,段某鹏质疑高某辉提出的投诉理由,认为投诉理由表述过于牵强。两个半月后退保事宜仍然无实质进展,段某鹏要求高某辉退还4万元。
3 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本案中,段某鹏的诉请返还给付高某辉4万元款项,能否获得支持,应当审查该委托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其一,涉案款项并非加盟费用。从高某辉为段某鹏出具的收条看,段某鹏向高某辉转款后,虽然高某辉向段某鹏出具的收条显示涉案款项为加盟费,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内容系高某辉自己所为,高某辉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所谓的加盟费是具体加盟了什么业务,故收条仅能代表高某辉收取了段某鹏的4万元款项。
其二,段某鹏基于不法目的给付涉案款项。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段某鹏系因想向保险公司退保而与高某辉进行联系,并向高某辉支付4万元款项,进而发生本案纠纷。但退保有正常合法的渠道,保险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办理。根据上述分析,高某辉所收取的4万元不属于加盟费,且高某辉也没有提交收取段某鹏款项的合法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其三,高某辉依法应当返还涉案款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或民事行为无效的,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并由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本案中,高某辉应当依法返还其收取段某鹏的4万元款项,但段某鹏与高某辉均有过错,段某鹏关于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4 律师实务与经验梳理
不法原因给付,包含目的不法之给付及行为不法之给付,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请托办事”多属于不法给付范畴。自2023年以来,对于不法给付之返还,全国法院基本统一了裁判思路,即不法给付违反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给付方无返还请求权,应予驳回起诉。
2024年入库案例“南京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明确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列为民事诉讼标的的裁判规则。
2025年入库案例“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明确退保型非法请托无效、不法原因给付的款项应返还的裁判规则。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后,其裁判规则引起了广泛争议,似乎与2024年入库案例“南京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存在冲突,最高院对此并未作出详细说明,对于当下的司法实践,“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仅适用于退保类不法给付返还还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不法给付返还存在较大的争议,需要日后最高院进一步对此问题予以答复或发布新的入库案例,对于当下的不法给付类案件,裁判规则尚不明确,仍需持续关注“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后的各地法院判例,通过各地法院判例,将逐渐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思路,综合来看,“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的出现,至少为不法给付的返还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不再一概因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起诉,对不法给付类案件的审理仍具有指导意义,当下存在的争议,仍需耐心等待。
5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6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08-2-1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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