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昌图县人民法院侵犯律师阅卷权的实名投诉@昌图法院
尊敬的辽宁省高院人民法院郑青院长、尊敬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高鑫检察长:@辽宁高院 @辽宁检察
很抱歉打扰您!今天,我们向贵院实名投诉昌图法院侵犯我所邢非凡律师阅卷权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并未规定涉密案件材料,辩护律师不能查阅、摘抄、复制。因为,即使是涉密材料,只要是案卷材料,就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材料,辩护律师均有权阅卷,包括查阅、摘抄、复制。当然,辩护律师可以签署保密承诺,依法保守秘密。如果辩护律师阅卷后泄密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可。但,刑事诉讼法从未规定,涉密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能复制。
今天,我所邢非凡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在昌图法院阅卷,对于其中一本99页的案卷材料,昌图法院以涉密为由,不允许邢非凡律师复制,只能摘抄。我们认为,昌图法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法定的诉讼权利,而属于“强人所难”。99页的案卷材料,全部摘抄,费时费力。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昌图法院侵犯律师阅卷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真诚感谢!
投诉人: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刘校逢律师
联系电话:18511249379
2025年12月4日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