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闻社区 25-12-0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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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4期杂志专论栏目刊登的文章《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解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处长张义健撰写,该杂志公众号推送该文时的标题特别加注了“【权威解读】”,供大家参考:

关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立法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举重以明轻”,治安违法记录也应予以封存。

从实践情况看,治安违法记录往往会对被处罚人甚至其亲属正常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妨碍其求职、就业、入伍等。一些行业、单位将无违法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记录等作为就业前提条件的情况还较为普遍,这种对违法行为人随意附加各种权利禁止、限制的做法,多数没有法律依据,超出了作为轻微违法所应当承受的责任程度,过罚并不相当,特别是有的还存在“株连”亲属的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2019—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处的治安案件在800万件左右,因此治安违法记录涉及人员多、影响大,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反映也比较集中。

为此,本次修订在总结当前实践做法和有关机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对治安违法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对外公开,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违法记录情况予以保密。这样既维护社会秩序,又给曾经的违法者以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有利于筑牢社会长期稳定根基。

一是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按照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精神,不应将治安处罚决定信息向社会公开,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处罚决定信息。

二是确保违法记录封存的实际效果。实际上,近年来公安机关逐步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工作,只按照规定出具犯罪记录情况证明,不再出具违法记录情况证明,违法记录只供公安机关内部使用,通常纳入各省份执法办案综合应用系统,只限于所在省份公安机关查询,未全国联网。(原文此处有注释:⑤吸毒违法人员信息,同时录入各省份执法办案综合应用系统和全国吸毒人员库,可全国联网查询。)但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出具违法记录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与就业岗位无关联的“一刀切”要求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此,国家人社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引导,纠正动辄要求应聘者出具无违法记录的不适当做法,防止违法犯罪记录出具、应用的泛化。

三是规范依法查询活动。依法查询应当基于办案需要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规定的依据,否则不得查询和提供。例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如学校,对应聘的工作人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等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这种依法查询是可以的,对于没有国家规定依据的,不得查询,公安机关也不得提供。对查询的情况,查询主体应当予以保密。此外,对于法律中规定因犯罪记录而被从业禁止的,如公司法、会计师法等规定的是受过相应刑事处罚的从业禁止,对这种依法查询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询犯罪记录情况,不得查询和向其提供治安违法记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