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广玉 25-12-04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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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关注到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强迫他人吸毒的,居然也只是拘留,非常不可思议。

其实这不完全准确,因为在《刑法》中,有一条很相似的条款,第三百五十三条: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同样是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毒,根据不同法律,既可以是拘留,又可以是判刑。

这里面有什么差别?从字面上看不出来。根据最高法和公安部的解释,立案标准上有一些差异,但外行不一定能看出来,主观裁量空间仍然很大。(见截图)

在实务中,可以理解为,立案标准会根据过程和手段的恶性程度,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定。比如,同样是强迫吸毒,如果只是言语的威逼,也没有造成成瘾情形,可能就是拘留,而如果是暴力手段的强迫,那么就是刑事立案。

不过,我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立案标准模糊的问题,主要是吸毒没有入刑造成的,因为吸毒不入刑,那么必然有引诱和强迫吸毒也不入刑的情况。与其如此,还真的不如将吸毒入刑,这样就解决这种立案标准模糊、主观裁量空间太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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