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律师刘成成 25-12-05 08:41
微博认证: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现有打击毒品立法、重刑主义及吸毒入刑:

1.法律不矛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中规定,教唆吸毒,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0以下罚款。

《刑法》第353条中规定,教唆吸毒罪,最多可以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似存在两个法律规定,其实两者并不矛盾,这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具体案情,具体对待,从立法技术、体系、区分上,体现了刑罚相适应的精神。

情节相对轻微的教唆吸毒,比如预备、未遂、中止、使用的毒品成瘾性相对较低、胁从、首次违法等等显著轻微情节,以行政处罚为依据。

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教唆吸毒,按照审理毒品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以犯罪论处。严重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节:(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引诱、教唆未成年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也谈重刑主义。

我知道,生活中网络上有很多重刑主义者,喜欢滥用刑罚解决现实问题,觉得啥事统统死刑,就能威慑到违法犯罪行为。

其实,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残酷性,而来源于不可避免性,通俗点说,是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明朝朱元璋反腐,剥皮的贪官少么?凌迟、抄家、株连九族等等刑罚,诸多肉刑,哪个不比现代注射、枪击的死刑痛苦?彼时官场还不是照样前赴后继?

没有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与多元的监督制度,权力只会对上负责,东厂西厂锦衣卫,最后变成了监视百姓的特务机构,大兴文字狱,让原本被封建专制压迫的老百姓,思想上都不再自由了。

3.也谈吸毒入刑。

把吸毒这种自伤行为入罪,不顾人权与文明,公约与共识,真的就能解决掉现有问题么?

从法律角度,现有的戒毒所,成瘾后戒毒期限可达两年甚至更长,对吸毒,判处多少刑罚、关多久合适?
从打击犯罪的角度,这是把买家逼到卖家的阵营,两者形成统一利益链条,会利于卖方定罪量刑么?
从医学角度,现有科学的社区戒毒、强戒所制度被改变,监狱不具备成瘾阻断机制,牢总有坐完的一天,他们出狱了怎么办?
从市场角度,地下交易成本激增,买方可能会为购买毒品付出大量的资金,采取非法手段,大概率会进一步危害到社会,他都犯罪了,还会在乎多犯几个罪么?如果法律评价是刑罚,那他出于逃避刑罚的角度,会不会把抢劫买毒升级为抢劫杀人买毒?

立法,不是简单地迎合情绪,还是需要结合现实、科学、数据、实践、技术去做广泛论证的,喊一个“统统死刑,全部入罪”的口号,容易,把参与立法的学者、专家、代表搞臭、搞倒,容易,真正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难。

我觉得,这可能就是专业的价值所在,更是区别法律人合格与否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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