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丝戏》的纠纷,还真不好办
我时常刷到一个女孩子穿着银闪闪的衣服唱歌的短视频;后来知道这首歌叫《牵丝戏》,歌手叫银临。前几天又看到词曲作者闹矛盾:
词作者Vagary称曲作者兼表演者银临未经其同意,擅自在演唱会上演唱这首曲目;还未经许可将该音乐作品授权他人表演等使用行为。要求进行“词曲分离”,“彻底分家”
看了相关材料,我觉得,Vagary确实心塞,但这事真不好解决:
1.词曲合在一起,成为音乐作品,属于合作作品。
2.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即Vagary 和 银临共有。
3.只有【转让】【专有许可使用】【质押】著作权需要协商一致;除此,任何一方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碍他方行使权利。
所以,银临可以不顾Vagary的反对,而进行商演(现场表演),许可他人表演、录制。但由此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Vagary。
反过来,Vagray也可以不经银临同意,而单方行权。
但尴尬的是,银临在曲作者身份之外,还有表演者的身份。在商演中,演出组织方眼中,很难说清作者和表演者身份哪个更重要。
而Vagary可能缺少自己进行表演的机会,无法直接获得相关收益。
4.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所得收益如何【合理分配】就成为难题了。在音著协,通常词曲作者各分一半。但问题是,如果双方不认可呢?如果表演者一方的收益中没有区分表演和创作贡献比例呢?都是糊涂账
5.词曲分离,也很难。如果是物权上的添附,把油漆刷在了木头上,我用小刀刮,用有机物往外融,也能把油漆分离出来;如果是混合:绿豆掺在红豆里。我一颗一颗的往外挑,也能做到。
但词曲结合在一起,如何词曲分离?都是无形的东西啊;除非能够启动一种机制,只要对方一唱歌,就把对方的嘴封上,或者舌头打结,或者麦克风失灵;或者像工体,只要一有京骂,大喇叭就放声音更大的正能量歌曲,给它盖过去。
6.我和@民法李劲松 师弟讨论法律的学习,我说:物权好难;他说,著作权法才难。物权是有体物,看得见摸得着;而著作权就像感情一样,许多事情交织在一起,看不见摸不着;无它心烦,有它心更烦;剪不断理还乱。
我说,师弟,你是不是失恋了?
#法律[超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