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到一张图,我跑去仔细阅读了一下赵大教授在界面新闻里的专访,我发现一件很有意思的事——那就是她只说法条规定,默认法条规定便等于执行有效。(图一)
然而我仅仅是检索了一下,就找到即便是明确规定下,依然存在漏洞的情况。(图二到图六)
例如这条:她说根据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曾有对未成年人猥亵、虐待、拐卖等违法犯罪记录的,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然而根据法治网2020年的一篇特稿,便记录了几个例子,都是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然违规进入相关领域内工作,一直到多部门联合行动,全市彻查才查出来。
里面包括猥亵的,强奸的还有吸毒的……(见图二开始到图六[无聊])
新闻链接:http://t.cn/AXyxaUUy
也就是说,我们的大教授是觉得,只要法律规定了,那就是人执行的问题,至于用人单位审查不到位,就得等警方联合多部门行动,全市彻查的时候,挖出来。
至于其中的这个时间空隙吧,有没有犯案呢,就,自求多福。
再比如吸毒记录这条,大教授的意思也是:【公众无需担心 “封存后公安机关就无法管控”:以吸毒人员为例,即便记录封存,公安机关仍会依据《禁毒法》的规定,对其开展后续矫正、定期回访等管控措施,不会因为记录封存就失去监管,这与 “销毁记录” 带来的监管真空完全是两回事。】
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大教授的意思是,警察叔叔会查的,你们就不要瞎操心了。至于你们以后要是碰到了,或者打交道了,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后果,就自求多福。追责起来呢,也是他们的锅,他们失职!对吧?潜台词是不是这个意思?
有意思,学法学成教条主义,是真的有意思。这还是试点封存之前的案例,试点封存以后吗……
唔。
对比一下最高法的调研,这个对于一线执行的理解,那真的是,高下立现。(图七图八 图九)(http://t.cn/AXACCRu1)
部分罪行存在屡次再犯且有社会影响到可能,要考虑分类分级处置。
虽然现在的口径是相信我国禁毒工作细致有效(我也没有不相信过),然而就看这个搞法,我就感觉叔叔们压力又大了。
漏了,是失职。不想漏,人就得管够还细致。
愿他老人家保佑一线执行的警察叔叔们。
剩下的还是那句话……
“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