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赵某买了一套房子,心想后面他们一家三口都要买汽车的,就一下子买了3个停车位,那时这楼盘刚出售,小区里很多人家还没入住,所以停车挺方便的,很多人就不愿意掏钱买停车位。
后来,随着入住的人越来越多,停车位就逐渐变得紧张了,很多人找不到车位,看到赵某家有三个连着的车位,就将车停在他们家的车位上了。
赵某心里很不爽,当初这些人不掏钱买车位,现在停不到车了,就将车停到他家的车位上,那岂不等于自己掏钱帮他们买了车位了。
赵某就跟那些停车的业主说,这3个车位是他家买的,别人不能在这里停车。
可那些人根本不听,只管将车子停在赵某家的车位上,好像理所当然的,他们还跟赵某吵架,说空着也是空着,停一下怎么不行了?可事实上哪是停一下,而是天天停在那里。
赵某就去向物业反映,那3个车位是属于他们家的私人车位,不是公共车位,别人不能将车停在那里的。
可物业不仅不管那些停车的人,反而还认为是赵某不对,那3个车位空着也是空着,就让人家停停,有什么不行的?
物业经理说,有很多人投诉赵某了,说赵某家占着3个车位,自己又不停车,说这是缺德行为。
赵某气得不得了,就跟物业经理大吵一架。
回去后,赵某越想越生气,就把家里3辆四轮的儿童电动车,去停在3个车位上了,一辆车停一个车位。
可第二天他下班回家,发现3辆儿童电动车被扔在一旁,车位上又被人家停车了。
赵某很生气,又打电话给物业,说他的3个车位上自己停了3辆儿童电动车了,不是空着的,但现在又被人家占了,物业到底管不管?
物业说,那3辆儿童电动车是属于玩具车,不能跟真车相提并论的,赵某生气的说,你们管我停的是什么车,车位是我花钱买的,我想停什么车就停什么车。
双方吵了一番,也没吵出什么结果。
等到车位上的那3辆车开走后,赵某又把3辆儿童电动车停上去了。
可等赵某下班回来时,发现3辆儿童电动车不见了,赵某去问小区保安,怎么没看好他车位上的车子?
保安说,那能算什么车子啊?就是3辆玩具车,被扔在电梯间了。
保安还责备赵某,说很多业主都投诉赵某了,说赵某占着3个车位却不停车,这是资源的浪费。
保安让赵某不要停玩具车了,就让其他业主停汽车吧,反正空着也是空着。
赵某气呼呼的去电梯间,找到了那3辆儿童电动车,但他又去停在车位上了,他觉得那3个车位是他花钱买的,使用权是归他们家的。那些没花钱买车位的人,不能这样蹭别人家的车位。
这一次停玩具车后,保安发怒了,不想三番五次的搬赵某家的儿童玩具车,所以干脆把那3辆儿童玩具车砸了个稀巴烂。
赵某下班后,发现3辆儿童电动车被砸烂了,就又去找物业了,要求物业赔偿,物业不屑一顾,认为3辆玩具车能值几个钱。
没想到赵某说每辆2万,总共6万元,让物业赔钱。
物业发火了,说赵某是在讹人,3辆破玩具车,竟然说要6万!
赵某就拿出了购车发票,一辆是1.6万元,一辆是2.2万元,还有一辆是2.1万元。
物业不相信,认为赵某是在作假,在讹人,所以他们不能赔的。
赵某就把物业告上法庭了,要求物业赔偿他3辆儿童电动车的钱,还要保证那3个停车位的使用权归他们,不能允许其他人在他们的车位上停车了。
法院审理后,确认那3张发票是真的,扣掉折旧费,法院判决物业赔偿赵某5.9万元,并且保证赵某家3个车位的专属权。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那3个车位是赵某家买下来的,那使用权确实归赵某家。物业收了赵某家的物业费,那就要维护赵某家的利益的,其他业主不能将车停在赵某家的车位上,除非赵某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