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八个劳动争议案件合并审理,由于之前庭前会议已经处理完毕大部分事项和发表绝大多数意见,今天复庭由审判法官补充询问案件事实和发表补充意见即宣告结束。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个核心数据——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主审法官询问双方对于仲裁委计算的该项数据有无异议,原告答有异议,我答自己没复核、反正也没有支持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在仲裁阶段,代理律师计算解除劳动解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系用个税APP上的月平工资、再除以(1-34.8%)或者除以(1-46.3%)。时至今日,我都没有搞懂34.8%和46.3%是什么东西
原告代理律师始终强调仲裁请求中包括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即代表劳动者已经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被迫解除权。但我方对此予以反驳,经济补偿金的缘由多种多样,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代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更不代表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被迫解除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在仲裁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本案中不存在书面通知,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条件。
今天我又开始在庭上“搞怪”,原告代理律师询问和提出的问题让我摸不着头脑,我就在被告席边笑边摇头;我笑着摇着头回应,虽然我觉得完全没有必要回应的必要。另外,原告代理律师说话令人不舒服,不是内容让人不舒服,就是一种语调或者声气让人不舒服,对我这样就算了,包括对法官、仲裁员、书记员也是这样;这种不舒服又没有达到让人冒火的地步,可能这就是法官、仲裁员和书记员没有怼人的原因。
原告代理律师在本案仲裁前、仲裁中、诉讼中的操作符合我对她们律所的刻板认知,所以仲裁开庭的时候我就和老铁说,“你们认识她们律所不,我记得上次你也和她们律所交过手”。每次都来三到五个人,人多势众,我一个人像是孤家寡人一样,下次我也要把自己的台面撑起来,who怕who。本来劳动者仲裁败诉后准备更换律师,结果劳动者又嫌弃新律师的律师费贵,虽然我觉得这家律所的收费也肯定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