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失控致摔伤厂家赔14万#【#骑超标电动车摔伤厂家担7成责#】12月4日,@九派新闻 记者获悉,近日,湖南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超标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2024年7月,杜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xx牌标称“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次月,杜某骑行该车时,车辆突然失稳,连续穿越三个车道后倒地,造成杜某颅脑严重损伤。经鉴定,涉案车辆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为65.1V,最高车速达35.3km/h。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蓄电池标称电压≤48V。案涉车辆的核心性能指标已严重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强制性标准。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杜某认为,车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该车本属机动车却以“电动自行车”名义销售,大幅提高了事故风险,遂将车辆生产商某电动车生产公司诉至慈利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 156.76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动车生产公司生产的案涉车辆,刻意规避了机动车在驾驶资质、安全标准等方面的强制性监管要求,且未向消费者作出任何风险警示,该产品已构成设计缺陷与警示说明缺陷,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缺陷产品。同时,法院查明,杜某在车辆发生异常偏移时,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紧急避险措施,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履行不到位,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可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慈利县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事故成因,依法判决:杜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00156.76 元,由生产商某电动车生产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40109.73元;杜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http://t.cn/AXyfSt4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