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伯爵 25-12-0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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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美国这样法制发达的国家,在面对「性侵犯罪」的时候,居然学中国古代给犯人搞‌黥面/墨刑式的‌「终身污名化」呢?并且对部分涉毒罪犯实行「终身就业歧视」呢?

#伯爵冷知识# 今天有朋友说,美国严禁雇主背调求职者的犯罪记录……额,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如图1所示——人家美国联邦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EEOC)和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的联合指南指出,只要遵守反歧视法 +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FCRA),雇主就可以要求背景调查,也可以调看求职候选人的犯罪记录。

这就是反直觉的地方——美国对某些犯罪分子下手极狠,即使出狱后,也根本不搞什么人权和照顾。想帮忙找工作?想屁吃,直接终身污名化+就业歧视,宛若中国古代在罪犯脸上刺青,一辈子都洗不掉。

比如美国对(恋童、性侵未成年/成年)的性罪犯登记制度(Sex Offender Registry)是全球最严格的长期标签制度,其实就是终身污名化。

这些性侵犯出狱后,有的需要戴电子脚镣,有的则是需要频繁接受调查,很多工作岗位想都不要想了,直接禁入,而且这些性侵犯的名单如图2所示直接公开,让全社会公开查阅和监督➠http://t.cn/RXQNlRI ➠国家性犯罪者公共网站(NSOPW)向公众提供全美范围内的性犯罪者数据。可按姓名、州、邮编、地址、半径等搜索,NSOPW是美国司法部与各州、领地和部落政府合作建立的,旨在共同保障成人和儿童的安全。

各州还有自己的州级公开注册名单,就不再赘述了。

但美国的“终身污名化式”制度远不止这个……

是的,毒虫在美国也是半个终身污名化➠美国涉毒的终身相关限制(视州而定)是——部分罪犯终身失去投票权(尤其是涉及重罪的州)。

涉毒犯罪者长期(甚至终身)被禁止(申请公共住房+获得某些社会福利+获得学生贷款+获得某些执照/如医疗、教育),这些限制常常在涉毒刑期结束后仍持续。

为什么美国要对「性侵犯和涉毒犯」搞终身污名化和半/终身歧视?

因为实践证明了一切。

via@_Reno_挚爱FF:“治不好,教育不好,既达不到死刑标准,又不能终身监禁,最后为了保护普通人,只能对这些罪犯终身污名化。”

没办法,美国的这些措施是被现实里的很多南墙硬邦邦教育出来的。

请大家参阅。

发布于 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