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的最高法院案件考验总统罢免行政部门官员的绝对权力》
2025年3月,川普总统通知瑞贝卡·斯劳特,他已将她“从联邦贸易委员会除名,立即生效”,因为她“继续在联邦贸易委员会任职与政府的优先事项不符”。斯劳特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任期到2029年才届满,她对川普提起诉讼,称总统不能无故解雇她。
斯劳特强调,国会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总统撤换委员的权力仅限于以下情形:“工作效率低下、渎职或在任期间行为不端”。因为川普没有声称她在任职期间效率低下、玩忽职守或渎职,斯劳特坚持认为,川普没有解雇她的权力。
地方法院同意斯劳特的主张并发布禁令,要求斯劳特女士复职。川普政府曾向地方法院和联邦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申请暂缓执行禁令,但这两个法院都驳回了这一请求,维持了禁令的效力,斯劳特也留在了联邦贸易委员会。
川普政府随后向最高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并要求最高法院立即审理此案的上诉。最高法院批准了这两项请求,在最高法院做出最终裁决之前,斯劳特暂缓担任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
本周一,最高法院听取“川普诉斯劳特案”的口头辩论,该案最简单的问题是总统是否有权解雇联邦贸易委员会成员瑞贝卡·斯劳特。然而,这个案件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更深刻的问题,即三权分立和宪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权力,以及最高法院是否应该推翻近一个世纪以来“汉弗莱遗嘱执行人”的先例。
法院需要裁决的是,国会是否可以通过法规限制总统罢免联邦贸易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如果国会这样做,这是否违背了三权分离的原则。
对于“川普诉斯劳特案”来说,宪法第二条至关重要,它明确将“行政权”授予美国“总统”。
法院需要裁决的是,国会是否可以通过法规限制总统罢免联邦贸易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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