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美家属坚持第三被告应重判##热点科普#
在某位乡村演员遇害案件中,有一个犯罪行为层面上的问题值得关注:有组织罪犯不仅有反侦察意识,还有犯罪后的反审判意识。反审判意识是反社会人格在制度应对方面的延伸,这种制度应对带来的破坏力比反侦察更加巨大,对于普通老百姓正义观念的冲击也更为深远。而且,这些有反审判意识的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的反向表现欲更加强烈,经常会在关键的供述和证据链条缺失处“疯狂表演”,以干扰检察活动和审判活动的推进。他们这么做并非要为自己脱罪,而是试图在添油加醋地过程中起到混淆事实乃至于鼓励人际网络中其他犯罪团伙的作用。目前,我国命案率总体上下降,特重大型恶性命案的发生率远较十年前和二十年前要低得多。但民事纠纷和财产类犯罪转命案的情形却应当引起重视。这类案件中,财产类犯罪转命案通常是有组织、有预谋而且主观恶性较强的。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策略高度成熟,犯罪手段周密残忍。在信息获取较为便利的情况下,针对新兴的网络红人、地方达人群体展开犯罪活动。绑、撕票的动机较为充分,东南亚、中东、中东欧又为这些犯罪者提供了藏身之所。我想,应该结合现有的警事技术手段加上严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行前后端综合打击。对这类凶残犯罪者及时、有力的制裁,是避免罪行风险向更多相似个体扩散的重要手段。同时,媒体在报道这些人的嚣张气焰时,也要注意模仿效应的次生危害。避免为其他犯罪团伙提供增强型心理暗示。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