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药师法》意见稿草案,以下是草案原文,划线和添加文字是本人阅读笔记或建议,可略过。本人认为,意见稿应该撇开权利分配的思路,从全国药师行业自身管理的角度来设计,并且没有解决长期存在的以下核心问题:
1,提供药学服务必须强制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证并注册。草案依然没有医疗机构强制执行执业药师资格证准入的表述。
2,药师职称考试依然没有统一标准、统一申报、统一审核、统一考评。形成两个系统和职称药师互不相认。
3,药师依然没有非首诊的处方权。用药指导很容易触犯处方权,哪怕是口头的剂量调整指导。
4,不能做到统一注册统一管理。草案里是各自注册。
5,执业药师考试资格太宽泛,预计化学、生物专业还是可以报考,但他们不懂药理怎么服务。
6,药学服务的含义、范围依然不清楚模糊 。实际工作中最有意义的药学服务之一就是用药指导,这才是药学服务的重要意义,这将涉及剂量调整或者重新组合用药,而这涉及处方权,触犯现有法规。
另外,药师法里通篇讲的是执业药师,干嘛不直接叫《执业药师法》?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