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淮北市房管局:
近期,本人了解到贵单位原职工周宪德因挪用公款61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期届满刑满释放后,已返回原单位继续上班。对此情况,本人秉持客观公正态度提出以下质疑,恳请贵单位予以公开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开除。周宪德所犯挪用公款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已超过“三年以下”范畴,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本应被开除公职,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也应依法解除。
同时,挪用公款行为严重违背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基本准则,尤其贵单位作为涉及公共事务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与公信力直接影响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即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自主选择权的角度考量,对于有挪用公款犯罪记录的人员,也需重点评估其岗位匹配性、再犯风险及对单位风气的影响,而此类有明确故意犯罪记录的人员返岗,显然难以符合公众对公职岗位廉洁性的基本期待。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现向贵单位提出两点请求:一是公开说明周宪德未被开除公职且允许返岗的具体政策依据与决策流程;二是说明其当前岗位性质,以及贵单位针对其犯罪记录已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期待贵单位本着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尽快回应,以消除公众疑虑,维护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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