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2. 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又索取他人财物(索贿)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收贿),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应择一重罪论处。这里实为法律拟制:原本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两种不同的法益,两个不同的罪名,理应数罪并罚,却择一重罪处理。
3. 因故意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而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的5年之内,不得再从事评估业务。此处实为从业禁止(职业禁止)。
4.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义,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将成立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5. 组织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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