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蒙冤的退伍军人 25-12-08 07:49

我实名控告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检察官刘建立,在2024年3月办理我被涉嫌掩饰喼瞒犯罪所得案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胁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剥夺辩护权。
刘建立在我关押6个月2天,也是距第一次开庭前4天,在我辩护人不在场时指定值班律师到场,第二次来胁迫我:"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7个月,不签起诉23个月",刘建立叫我在开庭的时候不要乱说话,并叫我不用担心,说"现在的新刑法规定,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都不会留有案底的"。在2024年9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第1次(总4次)庭审时,我当庭叙述了被公诉人刘建立胁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经过(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查证)。
二、故意隐匿无罪证据。
我受多年好友刘政所托,帮其代收货款的3张银行卡,有2张(尾数3012、7277)是我工作单位代为办理多年,用于每月接收工资的工资卡,另1张(尾数6018)是办卡十多年,内存几年前所存余额20几万的银行卡(银行卡内流水记录可证)。
三、随意拔高"故意明知"的认定标准,伪造转帐时间、"试卡"主体。
我在办案单位曾自述,在抖音刷到过洗钱方面抖音内容,刘建立就据此咬住我"曾经还接受过反诈宣传"。实际仅一、俩笔转帐发生在凌晨,刘建立虚构"21日后均为凌晨转帐",刘政曾向我转帐1元测试我银行卡帐户功能,公诉人刘建立蓄意篡改事实,将"刘政试卡",歪曲为"黄波试卡"(微信、支付宝转账流水可证)。

发布于 四川